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九条第一款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第二款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 题: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成文日期:2019-06-12
文章来源:装备工业司
分 类:装备工业管理 > 汽车工业行业管理
购车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