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数据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2月20日,是《四川省数据条例》施行的第51天,施行的第1天是2023年1月1日(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第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九条第二款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监管相关的tousu、jubao制度,收到tousu、jubao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 依据相关数据标准确定的代码标识。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数据时,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收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收集已公开的非公共数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安全的原则。公共数据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 使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形成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应用产品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合法取得的数据;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