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办〔2022〕7号)
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1-18)
- 第二章 规划选址(19-21)
-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22-30)
-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31-41)
- 第五章 附则(42)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20-30平方米/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十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