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税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第二大类“发票类”第8个事项“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附件2 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value-added tax invoice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Invoicing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三、具体事项
(一)代征范围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Invoicing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有条件的地区,经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国税机关在Invoicing环节可为地税机关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代征范围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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