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用地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认定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
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管理的不确定相对人,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管理的确定的相对人,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依据无效

最难找到的部门是“有关部门”
最神秘的组织是“组织上”
最不负责的表述是“据群众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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