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督委〔2022〕2号
主送机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6月27日
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1-4)
- 第二章 问责情形(5-7)
- 第三章 问责方式(8-13)
- 第四章 问责程序(14-16)
- 第五章 组织实施(17-22)
- 第六章 附则(23)
被督导对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州)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工作人员等。
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校(园)长、决策机构负责人、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切实发挥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有效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NO:SC1327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川教督委办〔2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