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令第162号发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令第163号发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4月1日起)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10-29)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10-13)
第二节申请(14-29)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30-59)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30-38)
第二节考试要求(39-51)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52-59)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60-70)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71-92)
第一节审验(71-75)
第二节监督管理(76-86)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87-92)
第六章 法律责任(93-103)
第七章 附则(104-1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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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4月1日起)
第一章 总则(1-6)
第二章 记分分值(7-12)
第三章 记分执行(13-16)
第四章 满分处理(17-24)
第五章 记分减免(25-28)
第六章 法律责任(29-33)
第七章 附则(34-3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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