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传达→泄密
汇报工作→泄密
领导交办→泄密
误点误传→泄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第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第三款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