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年味不要烟味20220128

要年味不要烟味

图片出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hinacdc.cn)

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

  2014年2月1日前,中国疾控中心、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医学会、新探康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出倡议: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不送烟,不敬烟,共同欢度健康、幸福的春节。
   ——五机构倡议过节不送烟_共产党员网 (1237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 (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五款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第七条第三款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第七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
  第八条第一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第二款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九条第一款 下列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的室内,是指顶部遮蔽且侧面超过两面的任何空间封闭半封闭区域,包括电梯轿厢、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卫生间等。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第一款 下列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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