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0301

法规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第一章 总则(1-6)
  •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7-15)
  • 第三章 收入管理(16-19)
  • 第四章 支出管理(20-27)
  •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28-31)
  •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32-35)
  • 第七章 资产管理(36-47)
  • 第八章 负债管理(48-51)
  •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52-54)
  •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55-59)
  •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60-64)
  • 第十二章 附则(65-71)

札记: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订版)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第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八条第三款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条第二款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共产党员网 (12371.cn)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决议。(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四)函。(十五)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21年1月22日修订 施行于7月15日
第五条第三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标准文本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