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20201

标 题: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发文字号:国卫办发〔2021〕43号
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发布日期:2022年(1月5日)

通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通知理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发文机关署名: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6-14)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15-19)
第四章  监督管理(20-23)
第五章  附  则(24、2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考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读原文请点击链接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_卫生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hinacdc.cn)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简介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021年4月28日)任命王贺胜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常继乐、沈洪兵、孙阳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
疾病预防控制局 (nhc.gov.cn)常继乐 局 长……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