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2021年11月9日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2021年全国消防安全日主题:
落实消防责任 防范安全风险
全国消防日,第30个。
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们致敬!
向逆行的“火焰蓝”致敬!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通常包括:
(一)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二)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
(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五)消防通信设施;
(六)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公共消防设施保护工作。
第七条第四款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 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占用标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区,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发现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疏通。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土石、柴草、树木、稻谷等,造成道路阻塞,妨碍消防车通行;
(二)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
(四)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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