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20211023

2021年10月23日

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颁布了共5个公告

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第1号)

选举产生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其中女2人。

公告(第2号)选举产生达州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7人,其中女1人。

公告(第3号)选举产生达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公告(第4号) 选举产生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公告(第4号) 选举产生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1人、委员31人,其中女11人。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人民政府_今日达州_新一届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班子名单(附照片、简历) (dazhou.gov.cn)

宪法 (2018年修正文本)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直接选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民代表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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