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1-13)
第二章 家庭责任(14-23)
第三章 国家支持(24-37)
第四章 社会协同(38-47)
第五章 法律责任(48-54)
第六章 附  则(55)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全文请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起)
刑法(2021年3月1日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日起)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自2018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2018年1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72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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