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1年6月30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章 一般规定(6-18)

第一节 管  辖(6-11)
第二节 回  避(12-16)
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17-18)

第三章 行政检查(19-29)

第四章 调查取证(30-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32)
第二节 证据收集(33-42)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3-45)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46-51)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52-59)

第六章 行政处罚(60-98)

第一节 简易程序(60-61)
第二节 普通程序(62-79)
第三节 听证程序(80-98)

第七章 执  行(99-121)

第一节 罚款的执行(99-105)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106-117)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8-121)

第八章 案件终结(122-123)

第九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124-129)

第十章 附  则(130-132)

札记: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第二款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规定,“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注:引号内不是该项全文)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第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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