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第7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其他
公文种类:命令(令)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6日
发布日期:2021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
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6日
札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英语: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英语:Office of the Central Cyberspace Affairs Commissio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英语: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工业和信息化部 英语: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公安部 英语: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交通运输部 英语: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第三条第二款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三条第三款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第四款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三条第五款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第三条第六款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第三条第六款第 (一)项 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二)项 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三)项 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四)项 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五)项 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第六款第 (六)项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