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210913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29-04-2021-0008-1
生成日期:2021-09-13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监管厅函〔2021〕9号
信息类别:教育综合管理(本文作者注※其他规范性文件)
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札记: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摘录:

从业人员类别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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