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12-01
公布日期:2019-06-29
札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3)
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注册(14-21)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22-31)
第四章 疫苗流通(32-40)
第五章 预防接种(41-51)
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52-56)
第七章 疫苗上市后管理(57-62)
第八章 保障措施(63-69)
第九章 监督管理(70-78)
第十章 法律责任(79-96)
第十一章 附则(97-100)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一百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