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1-01
公布日期:2020-12-26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八条第二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8-01
公布日期:2021-06-10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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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6-01
公布日期:2020-10-17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第一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教育机构有学校和幼儿园等;学校不包含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