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2021〕55号)
札记:
“四有”好教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教师人事档案
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处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