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1〕3号
主送受理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执行的事项:
一、有限带入校园。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二、细化管理措施。
学校应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应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探索使用具备通话功能的电子学生证或提供其他家长便捷联系学生的途径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
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三、加强教育引导。学校要通过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心理辅导、校规校纪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
四、做好家校沟通。
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学生家长,讲清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
家长应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五、强化督导检查。
发文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年1月15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八)项,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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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二款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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