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一款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第一款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三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第一款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八条第一款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第二款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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