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
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第一级案由
1.人格权纠纷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3.物权纠纷 4.合同、准合同纠纷
5.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6.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7.海事海商纠纷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9.侵权责任纠纷
10.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11.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 第二级案由
- 第三级案由
- 第四级案由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
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
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五十四类
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473个
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391)个☚还有其它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
- 一级案由
行政行为 - 二级案由
(以大写数字加()表示),(二十二) - 三级案由
(以阿拉伯数字表示),140
⏲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暂行规定》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受理的充要条件或者全部范围。
☆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
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民事)或第三级案由(行政),没有对应的,逐级递升,直到第一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