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3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和扶贫济困、敬老、助残、助学、赈灾、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公益活动。
(二)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三)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尊崇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
(四)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家人、亲友、邻里团结友爱和睦。
(六)践行简约适度、绿色生活方式,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低碳出行,节约能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保持适当距离。
(二)爱护、合理使用公用设施,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棋牌等娱乐、健身活动,在广场、办公区、学校、居民生活集中区、商业街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开展棋牌娱乐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四)观看大型文体活动,遵守现场秩序,注重观看礼仪。
(五)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恐怖、暴力、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暴力的网络游戏。
(六)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发生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报告情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安全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减少垃圾生成,实施分类投放。
(二)不攀折树竹花草,不践踏、损毁园林绿地。
(三)不在建(构)筑物外堆放、吊挂危害安全、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四)不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和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防护措施,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携带宠物出户,主动清理宠物粪便,犬只使用牵引绳牵引。
(八)不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九)不在城区非指定区域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十)文明祭祀,不在城区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等,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从事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或者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穿越道路时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文明驾驶车辆,不随意变道,通过路口减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在路口遵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
(二)遵守村规民约,杜绝黄赌毒,破除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三)增强卫生意识,整治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防治传染性疾病。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场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维护和保洁,鼓励沿街单位将内部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新建和改造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应当不小于三比二,一般应当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在候机(车)厅室、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急救设备。
候机(车)厅室、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