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
- 序言
- 第一章 总纲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第三节 国务院
-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
-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序言 第十三段: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编 物权
- 第三编 合同
- 第四编 人格权
-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六编 继承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