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川办函〔2017〕6号)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行为记分:
  (一)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抄告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他人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十一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5分:
(四)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十)驾驶公交客车违反规定抢道运行争抢客源的;
(十二)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站点载客、非当班客运班车擅自营运的;
第十三条 道路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七)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八)车辆运行过程中吃零食、吸烟、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等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应当记分而未记分的;
(二)不按规定记分分值记分的;
(三)违反规定虚假记分的;
(四)刁难当事人实行恶意记分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为营运驾驶员清除、修改记分记录和档案的;
(六)其他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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