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1-6)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7-17)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18-20)
第四章 日常管理(21-29)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30-38)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39-42)
第七章 附则(43-46)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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