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2022年4月26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1-12)
- 第二章 任务分工(13-14)
- 第三章 工作程序(15-27)
- 第四章 保障机制(28-35)
- 第五章 附 则(36-38)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第三款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资讯来自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